企业信息的披露,可以减少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信息隔离,引导消费者采取理性行为而避免利益损失,并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俄罗斯的联邦会议两院1997年分别向联邦宪法法院提出解决它们与总统争议的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虽然属于人大系统,但其地方性使其独立于中央立法机关之外,其中涉及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平衡,因此由它们提出的宪法解释也应属于被动解释。
笔者认为,《立法法》规定的法律解释提起人都应是宪法解释的提起人,在现行体制下,专门委员会的提起权还是应当保留的,但应有所变通:既然对法律解释各专门委员会均有权提出,那么,宪法的根本法地位使宪法解释的提起应当更严格,应限于各专门委员会中的法律委员会提出,最好是成立宪法委员会,由宪法委员会提出。因此,所谓最高法院(以及最高检察院)的抽象审查性解释请求其实是不存在或不应该存在的(存在也是不合理的),也就是说,《专家建议稿》第9条规定的抽象审查性解释的请求主体不应包括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而只应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60人以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或者两个代表团。三是宪法诉愿的提起人。[20]本文认为在此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一是赋予地方各级法院、专门法院(或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直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宪法解释请求的权力,把来自一线审判实践的活生生的现实矛盾和法律诉求直接提交到全国人大常委会面前,由其判断和解决,这拉近了国家立法机关与基层、与社会的关系,有利于树立人大的威信,减少了沟通渠道(不经过最高法院的把关),提高了工作效率,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利益。一、《立法法》和《专家建议稿》共同规定的提起人 《立法法》第46条和《专家建议稿》第7条、第9条第1款共同规定的解释提起人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
(三)宪法诉愿中的请求主体 《专家建议稿》第11条〔个人请求的条件〕规定:任何人认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侵害,穷尽所有的法律途径仍得不到救济时,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解释宪法的请求。宪法诉愿与具体审查性解释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西班牙宪法的民主正当性则完全地来源于作为一个整体的西班牙全体公民,2006年《加泰罗尼亚自治条例》关于加泰罗尼亚公民的相关规定不具有与此冲突的法律意义。
第二,有利于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稳定的公民投票是由合法机构组织、议题特别明确的宪制型公民投票。[21] Pleno. Sentencia 31/2010, de 28 de junio de 2010 (BOE núm. 172, de 16 de julio de 2010). [22] See, Robert Leach, Political ideology in Britain (Palgrave, 2002). [23] José Magone, Contemporary Spanish Politics 150-164 (Routledge, 2008). [24] 参见王明进:《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西班牙工人社会党的发展变化》,《国际观察》2008年第3期,第68-69页。结果是,英国保守党政客今天在苏格兰只能得到一两个英国议会席位,几乎完全丧失影响。[30]沿用这一逻辑,西班牙宪法法院正式判决加泰罗尼亚议会作出的《加泰罗尼亚主权和人民自决权宣言》中关于加泰罗尼亚(人民)主权原则的表述违宪无效。
当然,人民党经过漫长的转型,现在已经基本蜕变为欧洲型基督教民主主义政党,佛朗哥主义的痕迹不再明显。关键词: 单一制 多民族国家 苏格兰 加泰罗尼亚 公民投票 自冷战结束以来,一些国家过去被国内外政治对立掩盖或压制的多民族性日趋凸显,地方民族主义运动风起云涌。
如果单一制国家全国性政党本身对自治地方政权持消极态度,而自治地方又存在主导地方政治并与全国性政党敌对的地方民族主义政党,那么希求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稳定发展就相对困难。西班牙中央政府坚决反对加泰罗尼亚自行举办宪制型公民投票。但值得西班牙中央政府担忧的是,由于受到全球金融危机和西班牙债务危机的内外压力,围绕着UDC形成的激进力量在CiU中呈现上升趋势。加泰罗尼亚举行的类似活动则遭到西班牙中央机关的坚决反对,并被宣布违宪。
1997年公民投票以超过70%的支持率被通过,1998年《苏格兰法》随之颁行。由此,围绕在苏格兰民族党周围的苏格兰地方性政治力量与英国中央政治力量遂产生逐渐加深的政治隔阂。[28] 1979年公民投票和1997年公民投票对苏格兰在2014年举行第三次公民投票极具参考价值。现行西班牙宪法大体承认加泰罗尼亚、加利西亚和巴斯克是三个享有历史权利的民族,直观上可谓部分地接受了多元西班牙观念。
虽然前两次公民投票都在苏格兰举行,也只有苏格兰居民可以参加,但是这两次公民投票都是由英国政府主动发起的,并在投票前后得到英国议会的支持。杰克逊(Vicki Jackson)在讨论关注法律的社会效果因而带有功能主义倾向的比较宪法研究时,将它们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概念功能主义研究,本质上是通过在不同法律体系中选择证据来具体说明一项制度或一个概念。
第一,虽然有共同的历史、文化和经济特征的省等可以发起成立自治区,但自治区及其自治条例可以享有的权力则业经西班牙王国宪法严格限制,在全国法律和自治区法规发生冲突时,国家规范则所有未划为专属自治区职权的问题上优于自治区。西班牙的政治、文化多样性其实无从否认。
比较而言,英国已经习惯于使用宪制型公民投票决定重大事项。本文要讨论的英国和西班牙都属于这样的案例。苏格兰民族党和苏格兰地方政府最初主张列出几个选项,包括:完全独立、维持现状、增加自治权力等。如果说英国中央政府对苏格兰独立入欧(盟)的宏图大志还可以作壁上观的话,那么西班牙中央政府已经明确表示要否决加泰罗尼亚等地加入欧盟的企图。[27]虽然有些宪制型公民投票的后果即授权议会对法律案做出决定,但它们与法律案的关系仍是间接的。其中,英国对本国的多民族性接受得比较彻底,西班牙尚在两可之间逡巡。
由此一来,当工党在英国中央政府和苏格兰地方政府同时执政时尚可,一旦工党丧失在中央的执政地位,而苏格兰地方政府又为苏格兰民族党掌握,英国中央与苏格兰的直接政治联系就被严重削弱。本文不是对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的概念化,所以不属于第三种。
联合王国本身即诞生自1707年生效的英格兰和苏格兰《联合条约》(Treaty of Union),该文件的第一条规定两古国自此联合成为一个国家。[16]但是,这里指涉加泰罗尼亚民族(nationality)的西文词语和西班牙‘民族(nation)并不相同,又为一元西班牙观念保留了位置。
本文以下将主要分为四个部分。与苏格兰民族党不同,CiU在西班牙中央层面一直可以发挥关键少数的作用,通过在PP和PSOE之间打平衡牌为自己和加泰罗尼亚牟利。
苏格兰自治地方政权也可以参加欧洲联盟的地区事务委员会,争取拨款。[22] 由于仍旧眷恋大英帝国睥睨寰宇的光辉岁月,英国保守党对有可能进一步瓦解英国的自治地方政权比较抵制。本文的最后是一个简短的结语。结果是,苏格兰地方政府最终接受了由中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2014年公民投票,而且只设置一个议题,他们为此提出的对价是英国议会就此次公民投票专门通过法案,英国政府必须对公民投票的结果给予完全的尊重和承认。
英国没有法律禁止凯尔特诸国交往,像不列颠-爱尔兰委员会这样的组织实际上还提供了地方联合的政治平台。该党是加泰罗尼亚民主集中党(CDC)和加泰罗尼亚民主统一党(UDC)的联合。
比如,北爱尔兰是一个法定的联合政府框架,保证亲英国中央的社群和亲爱尔兰或追求独立的社群在政府中有比较平衡的代表。与英国工党则争夺中间偏左的选票,只能用民族主义的议题彼此区隔。
这当然遭到英国中央层面各政党的强力抵制。保守党绝不容忍联合王国解体、英国国际地位下降,工党和自由民主党更多地是担心丢失传统票仓而永久地丧失执政机会。
实际上,西班牙宪法规定如果涉及到行政区自西班牙分离,那么这一动议首先要获得西班牙议会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而后必须解散议会重新大选,在大选后这一动议必须再次获得两院三分之二多数的同意,而后交付全国公民进行公民投票以最终决定。相对地,英国宪法学界对联邦制的理解恰恰是,联邦和组成部分的权力机关之间形成不可单方面改变的契约关系。虽然2014年苏格兰和加泰罗尼亚都举行了关乎高度自治行政区前途命运的公民投票,但加泰罗尼亚的公民投票不满足上述条件,对单一制多民族国家的威胁更大。至于西班牙,西班牙社会主义工人党处于类似于英国工党的地位,而人民党比较接近英国保守党,加泰罗尼亚集中于统一党比较接近苏格兰民族党。
三是全国性政党与地方性政党之间是否存在隶属关系,或者,这两类政党之间是否存在长期隔阂和政治对立。[11] See, Colin Turpin, British Government and the Constitution: Text and Materials 180-187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7). [12] Macarthys Ltd v Smith [1979] 3 All ER 325 (CA). [13] See, Neil Walker, Beyond the Unitary Conception of the United Kingdom Constitution?, Public Law 384-404 (2000). [14] See, John Elliot, Imperial Spain, 1469-1716 at 13-17 (Edward Arnold Lid., 1963). [15] See, Jürgen Habermas, Popular Sovereignty as Procedure, in Between Facts and Norms 414-472 (William Rehg trans., Polity Press, 1996). [16] 1978年《西班牙王国宪法》过渡性条款第二条,潘灯、单艳芳译,《西班牙宪法典》,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65页。
公民投票的结果很可能颠覆所在国家的基本宪制框架,所以在通常情况下,没有国家会青睐自治地方政权举行议题敏感的宪制型公民投票。英国的全国性政党在苏格兰都有分支机构。
纵观英国现代史,举凡英国国力强盛、对外扩张时,英伦三岛的内部关系就比较稳定,而一旦英国国力衰退,上述凯尔特诸国(Celtic countries)必定会强调自己与英格兰在血缘、文化、传统上多有不同,翻身对抗英国中央政府的管制。当下,英国和西班牙对宪制型公民投票的态度不尽相同。